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创业见习的界定

  就业创业见习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见习类型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就业创业见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创业见习:

  (一)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

  (二)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

  (三)本市应届离校未就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一)申报条件

  1.就业见习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就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

  (4)能够提供一定规模就业见习岗位,且岗位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通用性,适应青年的实际需求。

  2.创业见习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创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岗位。

  重点发展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一定规模、孵化功能比较健全、成效比较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成为创业见习基地。

  (二)考察确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申报条件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确定为就业或创业见习试运作基地,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14号)、《关于开展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0〕88号)、《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2〕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供稿: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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